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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河北省實施《河湖沉積污染物釋放性試驗規程》
2022年09月07日 11:19:32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3931

近日,河北省開始實施新標準《河湖沉積污染物釋放性試驗規程》。
【化工儀器網 標準發布】河湖沉積物是指經過長時間的物理以及化學風化作用沉淀水底所形成的混合體。污染物的釋放是污染物從固相向液相發生遷移進而完成向上覆水的擴散。
近日,河北省開始實施新標準《河湖沉積污染物釋放性試驗規程》。本文件規定了河湖沉積污染物釋放試驗的樣品采集、裝置儀器、試驗試劑、試驗步驟、結果分析、試驗報告等要求,適用于河流、湖泊局部污染嚴重的沉積污染物釋放試驗。
文件中指出,該試驗使用到的試劑包括硝酸、硫酸、高氯酸、鹽酸、氫氧化鈉、硝酸鉀、硫酸鋅、氯化汞、重鉻酸鉀、硫酸銀等。使用到的儀器設備包括可見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光譜儀、高壓蒸汽滅菌器、加熱裝置、回流裝置、恒溫水浴裝置等。
對于沉積物的采集和保存,文件指出,沉積物采集范圍主要區分為表層樣和柱狀沉積物樣。表層樣的采集使用抓斗式采樣器,柱狀沉積物采用鉆取式筒狀采樣器、沉積物采樣鉆機等。表層樣采樣深度為表層 10 cm,柱狀采樣的底面應至正常層下 20 cm-50 cm。并要求取出來的樣品應該密封裝好,并貼上樣品標簽。
對于水樣的采集和保存,文件指出,水樣的采集應符合 HJ/T 91的相關規定,采集水樣的體積應該滿足水質測試分析的要求;采樣容器的材質不與水樣中組分發生反應,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待測組分;樣品容器應要密封、防震、避光和過熱的影響。還規定水樣貯存不宜超過 7 天,水溫、pH 值等指標應現場測定,在現場測定記錄中應要記錄所有樣品的處理及保存步驟,測量并記錄現場溫度。
另外,文件中還對試驗步驟、結果分析、實驗報告等內容要求做了詳細說明。《河湖沉積污染物釋放性試驗規程》文件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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