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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制度建設與管理創新并舉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新階段
2024年01月09日 14:15:38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7722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消耗臭氧層物質主要來源于人工合成的一些含有鹵族元素的化合物,它們是造成平流層臭氧損耗的最重要因素,這些造成臭氧層破壞的化合物統稱為臭氧層損耗物質。這些物質在對流層中不發生光分解作用,也基本不在對流層被氧化,由于難溶于水,也不易被降水去除。因此這些臭氧損耗物質的大氣壽命相當長。
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是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舉措。2010年,國務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全鏈條的管理制度。
時至目前,我國已累計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約62.8萬噸,占發展中國家淘汰總量的一半以上,為全球履約工作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也為環境國際合作留下了許多彌足珍貴的可借鑒經驗。
《條例》構建了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核心制度,其確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配額許可等管理措施,為我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實現各階段履約目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隨著2021年9月《〈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對我國生效,具有溫室效應的氫氟碳化物被納入受控物質范圍,我國履約實踐進入了新階段。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決定》完善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精準、更科學、更規范。一是調整備案管理范圍,完善受控物質管理。二是規范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實現了管理全覆蓋。三是采用自動監測技術,提升了管理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針對履約風險點,《決定》要求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規定了運行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將四氯化碳生產國家監控平臺的管理創新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提高了對受控物質管理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此前,我國已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如期實現了全氯氟烴、哈龍、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五大類消耗臭氧層物質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的全面淘汰。但是,這些物質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的風險。對此,《決定》明確禁止將國家已經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等用途,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決定》還強化了法律責任。對于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解決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于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增加了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處罰方式,豐富了處罰種類,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與環境保護法銜接,明確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決定》堅持突出重點,聚焦與國際公約對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強化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修改內容,著力增強針對性實效性。《決定》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物質范圍,不僅落實了履行國際公約的新要求,也是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有力抓手。同時,《決定》調整了備案管理制度,針對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提出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監管職責和企業責任,為協同應對臭氧層損耗和氣候變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在黨中央領導下,堅持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高舉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旗幟,始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統籌兼顧議定書履約與產業結構調整、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以確保實現履約目標為底線,實施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整體治理,并在“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基礎上推動國際環境治理。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履約國家方案和有關受控清單,制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等方面的具體管理辦法,把《決定》的內容進一步落實落細,并加強監督檢查。同時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切實做好《決定》的貫徹實施。
(資料參考來源: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生態環境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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